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对拟征收随州市2019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九间屋村,土地面积1.33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以市国土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及现状
征收土地拟用于工业用地;土地面积1.33公顷,其中农用地1.3275公顷(含耕地0.7727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四、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途径
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由北郊办事处督促被征地村组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确保被征地村组按方案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 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
点办理补偿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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