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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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林业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25-02-25
  • 信息来源: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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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拟定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制度、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地方性标准、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使用和管理市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专项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报批的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竣工核实。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承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前期论证、初审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转用管理。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负责临时用地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贵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植树造林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古树名木保护。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工作和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包括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地图的编制审批。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县市、区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草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七)组织全市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权利。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落实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帮扶等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城市设计编制和审查工作。拟定城市风貌管控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指导完善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及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名城保护宣传、发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造价定额和建设标准定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职责。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参与指导小城镇建设和特色示范镇创建工作不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参与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和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以及可再生能源、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发展绿色建材。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交流与推广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二十五)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新技术应用推广,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二十六按规定负责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自然资源、林业、规划、测绘以及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二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