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和依据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 |
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第三十三条 |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森林防火行政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通过) 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 |
对土地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 |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行政检查 | 《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 |
对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五章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条 | |
对生态保护修复林业工程的行政检查 | 《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
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 |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备案和数据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十三条 | |
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十一条 | |
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的行政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
对开展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
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300号令)第二条、第三条《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8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三条 |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 | |
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7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 |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五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7号)第十九条 | |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12日通过) 第十一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7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 第十八条 | |
对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的行政核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检查 |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8〕1号)第二条第四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2024〕320号) |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 |
行政检查标准 |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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