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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4-01-1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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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

    (十三)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对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十四)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工业项目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20%。

2022年

3月26日

长期
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6号    六、降低企业用地用房成本。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需交纳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个月内缴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土地租金。

2022年

6月2日

长期
3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10.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2022年

8月2日

2年
4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升行政效率,为相关企业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导航电子地图送审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中涉及测绘活动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与信息通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2022年

8月25日

长期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2023年

6月13日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3〕17号    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七)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竞买保证金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竟买保证金。

2023年

7月14日

长期
7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在产业用地更新时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商品住宅类更新项目,在租赁期内依法依规完成更新改造的,可在租赁期满后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转让、经分割审批后部分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规范土地复合利用。规范土地复合利用,推动在城市更新中复合利用、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主要涉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确定及土地价款计收。
    复合利用土地的用途可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可 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复合利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可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分别设定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期。复合利用土地的出让底价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项评估后确定。
    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在城市更新中为适应市场需求,鼓励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租赁年期。对城市更新项目重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限。
    为适应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城市更新可考虑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并允许根据需要予以续期,包括续期在内的总年限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以“无收益、不缴税”为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对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提供公益性建设、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鼓励相应土地在流转中适度减免土地增值税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探索差别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对闲置和低效的城镇用地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优化地价计收规则。鼓励在城市更新中优化完善地价计收规则。改变用途后,补缴土地价款的计收,可以分区域、用地类别,制定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统一规则。综合考虑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 联动改造等成本,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土地价款。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23年

11月10日

长期
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    加大第4代住宅等高品质产品供给,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2023年

11月26日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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