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不动产登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0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不动产登记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登记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办事咨询或来电来信来函咨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相应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要及时给予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知道如何办理的,要告知其如何办理,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但属于登记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联系相关业务科室或窗口人员,详细了解掌握情况后予以答复。必要时由相关业务事项承办人、业务事项对口科室负责人或登记中心分管负责人直接前往接待。

不属于登记中心责任范围内的,但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范围内的,要先行主动对接本中心相关科室、单位后,再告知服务对象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如遇重要或紧急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并答复服务对象。

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并告知服务对象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在接待过程中因态度恶劣、语言粗鲁或肢体接触,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经办人员受理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时,要详细了解、全面掌握服务对象可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办事需求,综合分析判断后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做到“一口清”,电话咨询要及时做好文字记录。

因政策法规不允许、申请材料不齐备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疑难复杂问题,经办人员要及时逐级请示后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告知的,要明确告知一次性答复时间。

经办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热情服务,及时解答,细致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经办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反复多次上门咨询,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动产登记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登记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为服务对象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各项业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是限时办结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经办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受理、审核、登簿等经办人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员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限,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做好告知记录。

限时办结制度遵循质效并重原则,要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减少不必要环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能够提前办结的要争取提前办结。特殊事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将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纳入不动产登记结果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办结、有意拖延办结甚至故意刁难不办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