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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6-03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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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随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有力提升全市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条例》共26条,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修复责任、细化修复措施、加强后期管护、鼓励社会投资等方面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全链条”管理制度,构建从产权主体、保护主体到破坏主体、执法主体等的系统化监管体系。

为贯彻落实《条例》,随州市局坚持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目标导向,建立完善四个清单式管理制度,推动全市矿山生态修复由末端治理向全链条管理转变,确保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实在平常,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措施细、管控严、效果好的目标。

一是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清单。列入清单范围的包括历次中央、省环保督察及各级巡察、巡视、审计等发现的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各类问题。按照“一问题一档案”要求对全部整改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

二是建立完善历史遗留矿山清单。要求严格落实《随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分年度扎实推进修复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修复任务。2023年我市已完成68.7498公顷,超额完成省定58.1公顷修复治理任务目标。

三是建立完善在建在产矿山清单。以建设绿色矿山为总抓手,以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为基本原则,科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对采矿权有效期超过10年的,督促企业每5年滚动修编一次,并通过年度计划等细化落实。对越界越层开采、固体废弃物占压耕地、林地等行为,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的,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完善到期关停或注销矿山清单。重点督促企业在矿山到期关停、注销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生态修复进度严重滞后、拒不履行治理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矿山企业,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进行责任追究。截至目前,全市99家到期关停、注销矿山生态修复率达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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