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工作,我局对相关减免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发布,建设项目主体通过“无申请兑现”方式直接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汇总表
序号 | 事项类别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幼儿园、中小学及托育机构用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鄂教财〔2014〕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2 | 社会福利设施(如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 免征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鄂财综发〔2003〕13号 | |
3 | 公用设施(如城市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 | 免征 | 鄂财综发〔2003〕13号 | |
4 | 军事设施(含经市、区国动办认可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等) | 免征 | 国发〔2008〕4号、鄂财综发〔2003〕13号 | |
5 | 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村(社区)居民在本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2〕22号、鄂财综发〔2003〕13号 | |
6 | 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和公益用房。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标准计征 | 免征 | 《随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减免主城区社区办公场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拟办意见”批示》(2010年8月24日) | |
7 |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国发〔2013〕25号、建保〔2019〕 55号、国办发〔2021〕22号 、鄂政发〔2010〕30号 | |
8 | 新、改建工业项目内按规定审批的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含涉企小型建设项目) | 免征 | 本通知规定 | |
9 |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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