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3年12月,淅河镇老街余正存提供虚假土地证办理了妻子龚华菊位于淅河镇源丰大道35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30200417),经核实,该证书依法应予注销,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注销20130200417号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随之作废。
特此公告
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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