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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曾都区骆家河矿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4 14:13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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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湖北省曾都区骆家河矿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96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21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曾都区骆家河砖瓦用页岩矿

(二)开采矿种:砖瓦用页(片)岩    

(三)地理位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村

曾都区骆家河矿区砖瓦用页岩矿拟设采矿权范围坐标表

拐点编号

国家2000坐标系

X

Y

1

3490019.38

38458104.47

2

3489945.34

38458245.50

3

3489903.86

38458329.19

4

3489878.28

38458364.24

5

3489796.90

38458332.88

6

3489816.43

38458232.80

7

3489867.61

38458231.12

8

3489886.96

38458120.68

矿区面积:0.0264平方公里

开采标高:+86.25m~+33m

(四)资源储量:根据评审通过的《湖北省曾都区骆家河矿区砖瓦用页岩矿勘探报告》,该矿区范围内查明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砖瓦用页(片)岩可开采资源量152万吨(52.39 万立方米):其中探明资源量70 万吨(24.14 万立方米),控制资源量 6.6 万吨(2.28 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75.4 万吨(25.97万立方米)。         

(五)开采标高:+86.25m至+33m标高。

(六)拟出让年限: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折算为5.5年(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含基建期0.5年)

(七)出让起始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已由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8〕6号)基准价进行了评估,以评估确定的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值作为本次出让起始价,湖北省曾都区骆家河砖瓦用页(片)岩矿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39.27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柒佰元整

(八)开发利用方案:按照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执行。

四、出让方式

本采矿权采取网上公开挂牌方式有偿出让,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出让起始价和增价幅度

(一)本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39.27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柒佰元整该起始价不包含矿区范围内山林、青苗、坟墓、道路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以及办理采矿许可相关证照费用。

(二)报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或5万元的整倍数。

六、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二)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申请人须开立银行保函。竞买人在报名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函人民币150万元,受益人: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函有效期为3个月,竞得人交清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后办理退保手续,未竞得人在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凭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通知办理退保手续。  (三)竞买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七、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4日—2023年 12月21 日(20个工作日)

挂牌时间:2023年 12 月 22日—2024年1 月5日9时(10个工作日)

交易地点: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

八、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途径:https://www.hbggzypm.cn:8443/index.do

竞买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2日16时

竞买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凭CA数字证书,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报名。

、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一)挂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让价款。

(二)竞得人如不签订或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视其竞得人违约,由竞得人按成交采矿权出让价款20%承担违约责任,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收回采矿权,按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一)采矿权出让后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手续办理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办理,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工建设。未完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对矿区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补偿事宜,出让人在出让前制定了“净矿”处置方案,由府河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按土地租赁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由竞得人足额支付。 

(三)竞得人须配套建设与采矿权规模相匹配的基础设施(矿区专用道路、用电线路、环保设施等)和固废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开采矿产资源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分期分批有序开采。对矿山开发利用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破坏性开采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影响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采矿权人)自负。 

(四)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的风险。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等进行规范开采,设立三方监管账户,一次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五)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六)出让合同签订和出让价款收益。竞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到税务部门一次缴纳。

十一、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采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一)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并不保证开采矿种品位和资源量变化,对此,出让人均不承担责任。 

(二)本次出让活动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竞买人认真阅读有关挂牌出让相关文件,并到有关部门及相关网站咨询和了解,到实地踏勘采矿权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投资。

(三)矿产资源开采有不可预测的风险,竞得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中的储量、开采条件及其它事项为由向出让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

(四)本次出让事项仅为湖北省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不包含办理有关土地、安全许可、林地使用(征占用)、水土保持、环保、道路运输等相关审批事宜和费用,竞买人应充分研判和评估承担能力。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后0.5年内应进行投产建设,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生产的应另行申请。

(五)本采矿权开采期限到期后由政府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应在采矿权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未按期拆除或清理的,出让人有权拆除与清理,拆除与清理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权开采有效期未满,因国家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限产、关闭,采矿权竞得人应配合做好矿山停产、关闭的相关工作,依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退还剩余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二、其他说明

(一)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湖北省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砖瓦用页(片)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公告,相关事宜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

(二)对挂牌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报名开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向竞买人提交资质审查材料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

(三)当发生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出让人可以终止出让,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等事宜需咨询的,请与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涉及采矿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咨询电话:0722-3315103  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0722-3316056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 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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