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 面积 (㎡)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年) |
规划指标要求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挂牌 起始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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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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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 G(2017) 25号 |
城西擂鼓墩大道东侧,㵐水西堤西侧,解放西路以北 |
27800 |
住宅 商服 |
住宅 70商服 40 |
≤2.2 |
≤32% |
≥30% |
3455 |
6910 |
备注:以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挂牌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详细内容附下):
一、用地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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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置 |
城西擂鼓墩大道东侧,㵐水西堤西侧,解放西路以北 |
用地范围 |
详见随州市G(2017)25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红线图 |
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 |
商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 |
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 |
3.44万平方米(规划方案应按土地部门实际测绘出让建设用地面积核算指标) |
其中:有效用地面积 |
2.86万平方米 |
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 |
0.38万平方米 |
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0.20万平方米 |
代征其他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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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容积率 |
≤2.2(规划方案应按土地部门实际测绘出让建设用地面积核算指标) |
5、建筑密度 |
≤32.0% |
6、人口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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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要求 |
居住用地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第3.0.2条强制性条文列出用地平衡表,各项指标须符合相关要求。 |
二、建筑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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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使用性质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可兼容使用性质 |
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 |
2、建筑控制规模 |
≤62920.0平方米(不含地下空间,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 |
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
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6%,其中底层商业建筑面积约为4500.0平米 |
配套公建面积 |
约1050.0平方米 |
配套社区服务用房 |
约9000.0平方米 |
3、建筑控制高度 |
最高54.0米(自室外地坪算起,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 |
4、建筑控制层数 |
最高17层 |
5、建筑退让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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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退南侧规划消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2.0米,且应与南侧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间距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筑退西侧擂鼓墩大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5.0米。 |
退让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 |
建筑退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20.0米且应与南侧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间距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筑退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0.0米且应与西侧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间距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高层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0.0米,多层及低层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0米,且均应与北侧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间距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退让城市绿化(防护带)距离 |
多层及低层建筑退东侧规划城市绿地边界不小于10.0米,高层建筑退东侧规划城市绿地边界不小于20.0米 |
6、建筑间距 |
地块内新建住宅须满足《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的规定,且建成后须满足地块外部住宅大寒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标准,满足通风采光、视觉卫生、道路交通、管网布置及消防安全距离要求,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
其他间距要求 |
需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消防、视觉卫生、采光通风等要求。 |
7、其他要求 |
1、按照鄂组通[2010]97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每新开发100户配套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活动场所。 2、按鄂建2010(93)号、鄂政办发〔2013〕59号文件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
三、城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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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相邻建筑空间关系 |
满足日照、采光通风、道路交通、卫生防护、管网布置、消防安全和边界退让等要求。 |
2、建筑立面、色彩、造型 |
1、建筑色彩、体量、造型应新颖,并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2、临街和高层建筑不得设计安装悬挂式防盗网,综合考虑好建筑物外挂设施的隐蔽性设计;结合建筑立面造型统一设置空调室外百叶遮栅,其数量应满足套内主要空间的使用要求。 3、根据鄂建[2009]89号通知要求,12层及以下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同意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
3、室外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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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外雕塑 |
结合景观设计布置的户外雕塑与工程同步设计报审。 |
5、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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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化环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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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地率 |
≥30% |
2、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 |
居住人均不小于1平方米,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日照等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对集中绿地日照情况做出结论分析,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注明范围和规模,列入指标一览表。 |
3、集中绿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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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树名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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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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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出入口方位 |
结合西侧擂鼓墩大道、东侧㵐水西堤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结合南侧规划消防道设置人行出入口,并应在用地内部形成消防环路,且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
2、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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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居住建筑按1.2泊位/户确定,商业建筑按1.0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地下停车泊位数量不得少于总泊位数量的90%,可结合人防工程布置停车场(库),且其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非机动车 |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棚)。 |
3、其他 |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地面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例)不宜超过10%。 |
六、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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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 |
根据居住建筑布局规划,规划配套给水管、消防供水设施。 |
2、供电 |
以地埋(管沟)方式规划强电管线、附属设施。 |
3、通讯 |
以地埋(管沟)方式规划弱电管线、附属设施。 |
4、热力 |
无 |
5、燃气 |
以地埋(管沟)方式规划燃气管线、附属设施。 |
6、雨水 |
根据道路、竖向规划,规划配套雨水排放管,接市政雨水干管。 |
7、污水 |
根据道路、竖向规划,规划配套污水排放管,接市政污水干管。 |
8、其他 |
做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标明各类管线控制点平面坐标、标高、管径,以及附属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
七、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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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1、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规定设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公建。 2、按规范要求设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物业管理用房。 3、公厕: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0-10.0平方米,且其设置应符合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垃圾点:垃圾转运站1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超过70.0米。 |
2、城市公共设施 |
1、人防设施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2、应按《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第3.2.2强制性条文要求配建老年人设施。 |
3、其他要求 |
临城市干道的小区必须保证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 |
八、其他要求 |
1、针对用地要进行总平面布置和环境布置设计,室外台阶、坡道、地下室、地下车库坡道、花坛等构筑物均不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 2、建筑平面布置应满足功能、日照、朝向、通风、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3、满足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公共安全要求,环保、节能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4、土地受让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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