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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5-02-25 09:42 信息来源: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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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拟定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制度、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地方性标准、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使用和管理市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专项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报批的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各类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竣工核实。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承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前期论证、初审工作。

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转用管理。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负责临时用地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植树造林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古树名木保护。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工作和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包括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地图的编制审批。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县市、区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草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七)组织全市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权利。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落实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帮扶等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城市设计编制和审查工作。拟定城市风貌管控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指导完善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及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名城保护宣传、发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造价定额和建设标准定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职责。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参与指导小城镇建设和特色示范镇创建工作不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参与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和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以及可再生能源、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发展绿色建材。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交流与推广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二十五)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新技术应用推广,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二十六按规定负责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自然资源、林业、规划、测绘以及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二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督查督办。负责编制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调查研究和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一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局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政务服务窗口运行和日常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行政审批证照。

    (三)行政审批二科。负责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局相关科室、市相关部门办理建筑业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审查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本部门建筑业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筑业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全市水、森林、湿地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利用和监督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拟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落实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林业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参与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行业管理。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落实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起草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国务院和省批准、核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执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控规动态维护工作,起草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规划实施范围,拟定规划条件。

(八)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及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衔接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九)国土绿化科。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贵国有林场编制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林木(草)种苗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和生  产经营,负责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工作。负责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森林资源科。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负责起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林地保  护、开发和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工作。监督林木采伐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负责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科。编制、审定、实施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中心城区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条件,负责审核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公开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村、社区私房改造的规划审批办证工作。

(十二)矿业权和地质灾害防治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监督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起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  题。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拟定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地图编制审批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  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湿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十五)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森林防火科)。负责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并实施。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起草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实施。负责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帮扶、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名城保护科)。负责拟定城市设计、勘察设计、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勘察设计市  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政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房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监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勘察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的实施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实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科技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负责起草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工作;负责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名城保护宣传、发展研究工作;负责拟定名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维护资金使用计划;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对涉及名城保护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实务评审和申报工作。

(十七)建筑业管理科。参与起草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规范房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施工许可、建设监理、施工发包与承包、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清欠工程款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鉴定和调查处理,负责优良工程的评定和申报;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科。起草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村庄建设政策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参与全市小城镇建设和特色示范镇创建工作(不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美丽乡村创建和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九)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负责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工作。承担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根据授权负责本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林业、规划领域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有关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抓好市局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要求,实施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他市局管理干部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职称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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