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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09-28 14:4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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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市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土地复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进行缴纳(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工程量等因素。)政府制定。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属预存资金,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形式。


税务部门政府部门土地闲置费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市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耕地开垦费国家保护耕地,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1.使用其他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2.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百公斤0.5万元。政府制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2.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3号)


市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按照国家核定的当地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随州市各县市区征收等别为10-12等,20-28元/平方米不等。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间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缴费业务处理,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税务部门政府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收取。招拍挂竞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税务部门政府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计算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市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60元/m2政府制定。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鄂价工服规〔2013〕9号


税务部门政府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为3-40元/平方米。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鄂财综发〔2003〕33号,财税〔2015〕122号,鄂财法发〔2016〕4号,财税〔2022〕50号 


工程发包人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涉企保证金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政府制定。财政部、住建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补证收取)。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土空间规划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各类实施性规划、各类规划服务工作。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23〕》




测绘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大地测量、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数据库入库、界线测绘、工程测量等技术服务。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工程勘察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必要的外业工作和内业实验、室内数据整理统计与分析;验槽、验收等后期服务)。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2023〕936号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国土勘测规划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城镇地籍测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等图件资料。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字〔2009〕17号),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


随州市国土勘测规划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城镇地籍测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出具宗地图图件。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字〔2009〕17号),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


随州市国土勘测规划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房产测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出具房产分户图图件。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即:《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建筑行业技术培训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培训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短期培训班、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前及继续教育培训、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考前培训、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前培训等。 依据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收费。市场调节价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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