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项目类型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省政府378号令 | |
2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20%。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1、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减半收取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见文件内具体情形 3、收取工本费10元 4、免收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见文件内具体情形 5、新进规进限企业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3、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19】19号) | 鄂价工服[2017]7号 | |
4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鄂政办发[2017]40号 |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
5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鄂财绩规〔2018〕6号、《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等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随税发[2021]34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 |
6 | 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同上 | 在上级出台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前,仍按照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征收) |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60元/m2 |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 | |
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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