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86X/2020-9236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文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随政发〔2018〕3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编辑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传播蔓延快、除治难度高、危害程度大等特点,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40天后即会死亡。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我市松林资源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疫区松树均视同疫木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枯死松树清理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病、枯死松木清理和防治性松林采伐改造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松木及其剩余物,所有松木采伐后必须经过集中除害处理。
二、加强松木及其制品的调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禁止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木材加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从非疫区调入的松材及其包装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包装材料,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垫木、衬木等)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或使用的,需事前向县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报告,经复检后方可使用。各级公安、交通、工商、住建、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及使用行为。
三、严格执行《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及安全利用管理规范》,落实疫木监管责任,确保疫木不进入流通领域。要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村民房前屋后、除治山场周边群众自用堆放的病、枯死松薪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四、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快防治进度,提高防治质量,确保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当年11月至次年3月31日)彻底清理病、枯死松木。要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擅自收购、存放、买卖、调运、经营、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制品。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执法机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引起疫情或者引起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