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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破产财产查询、解封及处置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5 09: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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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破产财产查询、解封及处置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破产财产查询、解封及处置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关于优化破产财产查询、解封及处置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意见》、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深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优化破产财产查询、解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为破产管理人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入驻办理破产企业信息查询、破产企业财产解封及处置业务,明确办理破产事务的标准和流程,并制定相应办事服务指南。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信息,应当提交以

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

实和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

定书(提供扫描件,原件供核对);

3.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原件供核对)。

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事务需要,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的,还应当

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函。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的信息,优先通过随州法院智慧破产协同平台或各职能部门的线上办理破产事务入口提交申请,各职能部门接受申请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向破产管理人

反馈查询结果。

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事务需要,申请提供纸质查询结果的,

各职能部门应当提供。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申请查询破产企业以下主体信息的,各

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1.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登记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所有权登记、

交通违章及查封、抵押情况等(市公安局);

2.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相关信息,包括不动产规划、建造、购买、首次登记、查封、抵押、过户转移及不动产涉税等信息(市

自规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3.破产企业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对外股权投资相关信息及

股权冻结、出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

4.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信息(市税务局);

5.破产企业的社保、医保信息(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解除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管理人有效证件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查封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

依法及时办理。

对于破产企业财产及破产企业股份被其他办案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先由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向其发函,限期解除强制措施。该办案单位逾期不依法解除的,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发函请求依法予以纠正。该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逾期不纠正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出具解除

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根据上述强制措施所涉债权的数额、性质及债权人会议审核情况,与上述其他办案单位协商确定该债权

清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应加大对破产企业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核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对涉及破产企业名下权证续期、遗失补办、建筑物续建、用地规划调整等问题,应尽最大可能向破产管理人告知具体明确的标准及依据,

不得仅以破产管理人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办理。

第八条对于破产企业下落不明的机动车,破产管理人可凭

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管理人有效证件申请公安交管部门暂停办理

该车辆登记业务。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特定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与该部门进行个别协调、研究讨论。对于全局性事项,由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主

任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本实施细

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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