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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州市社会投资类项目 “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8 09: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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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大洪山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细化落实<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用地及建设效率,结合“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经征求各地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现将《随州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随州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3〕552号)精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探索推进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商服用地出让,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工作内涵

“用地清单制”是指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并依法依规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项目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事项。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开展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试点。

2024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出让不得低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5%、其他园区不得低于3%。

2025年,全面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拟出让地块取得规划条件后,由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发送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在各自承诺时限内出具是否需要开展评估评价的意见,以及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评审事项,并出具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后进行反馈。

(三)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收集汇总拟供应地块全部评估和普查意见,形成“总清单”作为供应方案的要件,在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五、实施原则

“用地清单制”改革按照“政企互信、企业守信”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时监管。

六、主要措施

(一)做好土地收储工作。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合理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报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计划时序,对在库储备土地开展前期开发整理,为土地供应夯实基础,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二)严格实行“净地”规定。“用地清单制”出让项目要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三)全面推行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在确定的区域内组织对园区内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经论证可免评的事项,经该事项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部门认定,视同已完成该事项评价评估。

(四)开展现状普查。应因地制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明确普查标准,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

(五)建立“用地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建立含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等审批事项的“用地清单”(参考附件),将“用地清单”审批意见及时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及出现新的行业技术规范,各地应当对原评估(普查)结果进行复核,及时调整完善,通过后形成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在供地时一并提供给用地单位。

(六)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搭建“用地清单”信息系统,为各部门(单位)信息上传提供支撑。“用地清单”信息系统要与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共享清单信息,为加强部门协同、简化后续审批提供支撑。

(七)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用地清单制”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压实各部门责任链条,落实任务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办法,保障相关经费。

(二)深化改革协同。各地要有效对接“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改革、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改革措施,聚合改革叠加效应,释放改革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细化流程和评价体系。各地要按照市级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制定“用地清单制”改革落地措施、操作流程等,完善全过程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办法,完善全过程信用体系,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附件:1.“用地清单”一览表

2.“用地清单”****地块管理意见

附件1

“用地清单”一览表

序号

指标

职能部门

管理清单内容

完成情况

1

区域能评

发改部门

开展项目区域能评

2

压覆矿产

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区域评估报告

3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4

区域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

部门

开展项目区域规划环评

5

地震安全性评价

应急管理

部门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出具意见,初步确定

抗震设防要求

6

取水许可

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防洪影响评估工作,出具结果意见

7

防洪影响评估

8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象部门

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价

管理意见和管控要求

9

文物考古调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

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10

考古勘探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11

历史建筑

保护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网湖北电力公司

出具电力线路、管廊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其他普查情况出具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12

地下管线

(水电气暖)

13

房地产用地

建设条件

涉及房地产用地的,

提供房地产用地

建设条件意见

14

人防工程普查

国防动员

办公室

出具有关管理措施

及管理要求

15

古树名木

林业部门

古树名木普查意见

附件2

“用地清单”****地块管理意见

序号

管理清单名称

管理部门

管理意见或要求

1

区域能评

发改部门

2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区域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部门

5

地震安全性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

6

取水许可

水利部门

7

防洪影响评估

8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象部门

9

文物考古调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10

考古勘探与文物影响

评估报告

11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网湖北电力公司

12

地下管线(水电气暖)

13

房地产用地建设条件

14

人防工程普查

人民防空办公室

15

古树名木

林业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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