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林权)遗失(灭失)声明
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长岭岗村民委员会因保管不善,将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2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3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8号、曾都区林证字(2015)第136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12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7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5号、曾都区林证字(2009)第4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长岭岗村民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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