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11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722 -3226771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遗产管理人 |
1 | 吴新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交通大道430号(市棉花总公司)3栋2单元501号 | 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 第01-09693号、 随国用 (2011B)6081号 | 张合珍 | 吴俊仪 |
随州市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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