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各相关窗口:
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联合开展创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 民利民示范窗”的通知》(随审改办发(2018)9 号)要求,经 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协商,制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1日
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 务效能,按照市审改办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时限
通过整合登记资料、精简受理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实行线 上审批,变多部门多窗口受理为一部门一窗口受理,全面落实不 动产交易、税费缴纳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机制, 在法定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的前提下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
2018年7月1日起试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集中服 务”必须在《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税收征管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背景下进行,促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二)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坚持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
体化,变物理集中为功能集成,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核。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 办函〔2018〕22 号)要求,积极配合承接“ 一 网覆盖、 一次办 好”工作,大力推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互通共享,达到不动产登
记便民利民的根本目的。
(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同时对各自事权设置、流
程设置、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 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
步骤一 :咨询引导(资料预审)
1.导询人员对不动产交易、税费缴纳与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和
数据进行一次性预审;
2.导询人员负责核实不动产抵押查封情况;
3.导询人员对资料齐全、无权利限制情形的,发放业务办理
顺序号。
步骤二:受理
1.国土、税务、房产等部门合并制定统一的登记申请书和收
件清单,避免申请人重复填表和重复提交资料;
2.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收件,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
将纸质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
3.所有需收取的共性和个性资料只收一套(需要复印的由登
记人员自行复印);
4.电子档案各部门共享,纸质档案统一存放不动产档案室,
其他部门需留存纸质档案的,自行打印。
步骤三:线上分办、信息反馈
1. 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收件进行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将
电子档资料推送国土、税务、房产部门审核;
2. 税务、房产部门审核人员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结,同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不动产登 记中心作为登记依据;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写出文字说明即时返
回给受理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3. 税务、房产部门在对各自业务进行审核时,自行在不动 产登记查询系统中间库进行查询,获取申请人房屋套数、抵押、
查封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
4. 不动产数据库中已有可利用图形数据的,不动产登记中 心直接配图,确需补充调查完善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技术 人员负责完成(不收取费用)。未办理首次登记需进行权籍调查 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权籍调查,费用由双方协商
确定,调查结果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运用。
步骤四:缴纳税费
1.税务部门工作:
(1)将审核结果推送至“税费缴纳窗口”作为申请人缴税
依据;
(2)将缴税信息从系统上推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2.国土部门工作:
(1)对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登记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2)受理窗口受理后推送至国土部门线上审核;
(3)国土部门审核后将补交出让金金额推送至“税费缴纳
窗口”,作为申请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3.房产部门工作:
将下列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申请人交存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及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但尚未交存住房专项维
修资金的业主信息;
(2)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办理变更登记时,未交存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的信息。
步骤五:发证
1. 登记中心依据收件资料及联办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
登簿缮证;
2. 发证(根据群众自愿免费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四、 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信息化
建设,调整窗口岗位设置,加强工作衔接,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合会
议协商解决。
(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合法性由不动
产登记中心受理人员负责,各部门对各自的审核结果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