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付荣荣 电话:18870008718)
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1号)、《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全省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整治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突出问题为工作抓手,将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回头看”发现安全隐患的农房作为整治重点,全面开展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和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安全问题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推动问题整改,切实让农房危改惠民政策落实到户,增强群众对危房改造的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2022年以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专项核查。对项目补助对象认定、计划分配、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1.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不到位的问题。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不精准、优亲厚友等问题。
3.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中贪污侵占、骗取套取、截留挪用、
吃拿卡要、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
4.竣工验收不及时、不严格,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未按要求拨付或拨付不及时等问题。
5.各级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问题线索。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对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要迅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责任领导及工作专班,以适当形式公开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坚持“镇村自查、县级巡查、市级抽查”的原则,查改工作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严查严改,围绕整治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找有关问题。
(二)督导检查(2025年5月底前完成)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县(市、区)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指导,根据县级巡查进度,商定适时赴镇(村)开展实地督导、重点抽查,对问题“零”报告、线索“零”移送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逐一销号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治理清单。同时采取领导班子成员包片督导方式,进行集中督导。各县(市、区)5月底前形成阶段性成果。坚持全过程开门搞治理,治理情况面向党员群众公开,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对专项整治开展综合研判评估,形成工作报告。
(四)巩固提升(持续开展)
对专项治理期间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查立改;对治理难度大的,要科学安排,分阶段持续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和长效化,将整治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整治问题纳入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全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选派人员充实到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实。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镇村负责农房危改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强化落实做出成效,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对思想不重视,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严肃处理,对治理走过场、效果不明显、搞形式主义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调度,定期上报。各地于每月27日前,将本地月度专项整治问题三个清单(附件)盖章汇总报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局村镇建设科。6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附件:1.市级核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三个清单”。
附件1:
市级核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汪 群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总规划师
副组长:付荣荣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
万良才 随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工程师
吴 刚 广水市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邱拥军 曾都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立鹏 随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
王仁波 广水市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
张雪剑 曾都区住建局城镇建设股股长
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审批分管副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付荣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工作验收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以及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协调和宣传引导工作。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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