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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州市“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10:42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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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局、人社局:

现将《随州市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随州市自然资源城乡建设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2025414

随州市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函202517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培训万匠服务万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1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及《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版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随州市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培训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培训计划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乡村高技能人才队伍,在随州范围内认定一批乡村工匠,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带头工匠”,使其符合乡村建设工匠基本职业技能要求逐步实现一村目标要求,打造千人工匠队伍助力随州市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提供随州本土人才保障。2023随州市启动实施乡村工匠千人工匠”培育工程基础上2025年再培训取证600名(曾都区100名、随县150名、广水350名)以上,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认定取证1700以上乡村建设工匠名师

二、培训对象

对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建设人员开展培训工作,重点面向符合要求“九类人员”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户、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

三、开展培训

(一)完善培训体系

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县市区协同负责组织,培训机构按计划抓落实的培训体系。培训机构按《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版有关要求开展培训;要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按需购买教材,保证培训学时强化实操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放《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及时在平台系统填报完善相关工匠信息目录工匠取得培训合格证后需每3年轮训1次。鼓励工匠跨工种参加培训,实现“一专多能”。筛选一批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工匠,推荐参加省级示范班培训,培训合格后作为“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发挥其在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

(二)明确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应为人社认定培训机构。采取理论培训与操作技能实训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课时不超过总课时的30%,实操实训课时不低于总学时的70%。设置120标准学时。

(三)严格补贴申领

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领条件的所需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等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贴。

四、等级认定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优选一批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推荐至市城乡建设部门。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择优1-3家,按程序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组织审定。待省住建厅会同省人社厅按规定确定全省首批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后,各地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获得合格证的人员按要求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对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的,经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乡村建设工匠”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应一并录入人社、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管理平台,以便查询验证。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

(二)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三)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按要求接入定点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接受培训日常监管。

(四)实行随机核查制度。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字。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五)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7天的公示。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要精心组织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不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建设管理水平。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把关补贴申领资料,出具补贴申领相关意见。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技能培训管理要求,做好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指导培训机构申领相关培训补贴,财政部门按要求筹集并拨付培训资金;各地城乡建设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补助支持,申报城乡发展引导资金和乡村振兴相关经费等,多措并举做好培训经费保障。

(二)加强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严格教学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坚决杜绝虚假培训,骗取套取冒领国家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确保人员安全、资金安全,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效果。对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依规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加强工作落实经常性组织对本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摸排,统计更新现有工匠名单信息,在湖北数字村镇和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等信息系统“工匠培训”模块中录入基本信息、培训记录等引导工匠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建设工匠”积极踊跃报名参加培训为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自建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宣传“乡村建设工匠”相关政策,营造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市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市人社部门定期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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