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鄂自然资函〔2024〕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函〔2025〕4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房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管理制度,着力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农村居民住房居住品质,建立宜居宜业乡村。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
1.科学规划选址。各县(市、区)要加强县域统筹发展,顺应人口转移规律,以乡镇为单元规划确定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选址坚持安全环保、交通便利、设施完善、适度集中,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向农村规划居民点集中。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及时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2.加强风貌管控。各县(市、区)要统筹组织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引导,结合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精心设计建筑形体、色彩等要素,加大标准设计图集宣传推广力度,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满足四面采光、简洁实用的功能需求。
3.发挥工匠作用。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的要求,完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持续开展乡村建设工作培训。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对接联动,提升乡村建设工匠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逐步推进建立农房建造“工匠责任制”。
4.完善配套设施。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完善农房和村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活动空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居住点,要统一设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照明设施和道路系统,充电桩及停车场,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加强既有农房质量安全管理
1.加强变更用途监管。各县(市、区)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房屋才能用作生产经营。
2.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各县(市、区)农房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有关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
3.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县(市、区)要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4.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分类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安全管控、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进一步整合资源力量,明确农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村委会要发挥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前哨”作用,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开展。
2.严格宅基地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严守农村用地建房政策底线不动摇,严格审核建房资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定要求,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3.强化过程监管。对于新建农房要坚持带图、带工匠审批,做到无规划不审批,无审批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管理和建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施工过程,强化建房户主和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施工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关键环节到场、竣工验收“四到场”等制度。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农户据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4.推行社会化服务。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搭建农房建设审批和服务平台,推动农户建房申请、行政审批、建筑图集选择、日常巡查监管到竣工验收等环节“一窗受理、一站服务、一次审批、一网通办”。推行农村建房社会化服务,实行工匠或施工企业代办模式,为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积极推广装配式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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