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明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地上房屋登记能分户要分户问题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函〔2017〕30号)第四条第三款“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等相关规定。
建议:总登记时,对于未分户的,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进行登记,依照宅基地 “一户一宅”规定,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总登记之后,有分户需求的,可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来办理,家庭成员协议分家析产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宅基地、地上房屋登记面积应该统一标准并结合实际等问题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函〔2017〕30号)第三条“分阶段确定农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规定,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农村房屋、建筑物,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并以村(自然湾)为单位采用表格形式报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提出符合规划和建设建议,由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责任承诺后,按实际面积确定给所有权人。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农村房屋、建筑物,其中位于中心城区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内的,应先取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证明文件,按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给所有权人;位于中心城区核心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外的,由所在村委会报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农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补发符合规划和建设相关证明后,按批准面积确定给所有权人。”第四条第二款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对已履行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本意见‘分阶段依法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等相关规定。
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做出以下处理,一是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现丈量面积误差较大或登记错误现象,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进行更正纠错;二是对于土地使用、房屋建设时间跨度长、政出多门等问题造成面积大小不统一现象,登记机构将严格按照(随政办函〔2017〕3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处理,分类审核,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达到依法依规、标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要求。
三、关于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
建议:由于宅基地有偿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尚属试点阶段,目前我市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待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局再予以推进此项工作。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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