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现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一、凡在本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该范围之外,其他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囤仓等。
房屋附属物,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和附属设施。如花草树木、生产大棚等。
四、本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随政办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pdf
2.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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