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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9-12-2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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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两大背景:一是2019年10月,省政府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明确要求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二是2016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试行)》(随政办发〔2016〕39号)因两年有效期满已公布失效(以下简称原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确保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启动了新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原则

一是适度修改原则。鉴于经过几年试行,大家对原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认可度较高,实际操作比较顺畅,制定新标准时,主要是进行完善,未对原标准进行大的修改。

二是标准上调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省内其他市(州)调整幅度等因素,以及省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上调34.37%的实际情况,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减轻征地拆迁工作阻力,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制定的大多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都在10%以上。

三是突出重点原则。地上附着物的种类非常繁杂,很难通过列举穷尽所有情况。新标准与原标准一样,只对常见的、重要的附着物进行列举。

三、主要内容

文件分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

(一)正文部分主要内容。

正文部分共6条内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四条:“本标准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这个兜底性质的条款,可以极大增强拆迁补偿工作的灵活性。

(二)附件部分主要内容。

共有4个附件。原标准是3个附件,新标准将原标准附件3中的青苗、坟墓等地上附着物抽出来,并增加了部分附着物,作为新标准的附件4进行单独列表。

1.关于附件1《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进行了完善,除延续原标准规定“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房屋补偿价值的5%”外,增加“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关内容,增强了拆迁补偿工作的谈判协商空间。二是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不同的补偿思路,使成片厂房补偿标准略高于零星自建私房住宅。

2.关于附件2《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列举了69种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14种附属物。

3.关于附件3《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与原标准相比,对树木、花卉苗圃的规格、类别进行了适度细化,同时增加6条备注,明确作出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补偿、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等规定,避免抢种抢插增加补偿成本。

4.关于附件4《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内容。该附件与原标准相比,新增了药材类青苗补偿标准,以及一些田间设施补偿标准,如:田间(堰边)看护房、田间水泥地坪、田间围墙、田间厕所、田间畜禽舍棚房、田间水池等。青苗补偿标准,经比对周边城市,我市原补偿标准较合理且略偏高,因此新标准对上调比例进行了控制,增幅低于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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