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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情况 发布日期:2020-12-16 16:52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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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自2020年9月1日执行以来,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促进项目落实。

一是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对低于通知补偿标准的一律不予报批土地征收手续。

二是在审查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严格执行通知中“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等征收补偿标准。对低于通知补偿指导标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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