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受托方: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黎艳
为加强和规范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方权力清单,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权。按照《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委托区域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委托期限
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市行政区域。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地址: 随州市迎宾大道15号 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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