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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发布日期:2024-09-1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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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受托方: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黎艳

为加强和规范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方权力清单,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权。按照《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委托区域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委托期限

2024910日起至202612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市行政区域。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地址: 随州市迎宾大道15号     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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