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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随州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科技中心) 发布日期:2024-09-1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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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受托方:随州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军辉

为加强和规范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方权力清单,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一是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行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权。二是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防止条例》规定,行使预拌砂浆专项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权。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委托区域内建设领域发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处罚,以及委托区域内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行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

三、委托期限

2024910日起至2026123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市行政区域。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15    地址:随州市神农大道文峰湖岸新城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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