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86X/2020-90791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0〕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21
编辑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李发兵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州市全域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干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野生动物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五、各级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随州市森林公安局0722—3596525,随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22—3596551,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0722—359654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722—3325181。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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