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86X/2023-17134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随政办发〔2022〕2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
编辑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3日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鄂工建审改发〔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一次委托、一测多用、成果共享”的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划分为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共四个阶段。分阶段整合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日照测量、变形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人防测量等测绘工作。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各职能部门不得另行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服务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避免同一阶段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
第四条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等平台“数据共享、工作并联”的“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实现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的申报上网,建设单位网上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网上提报、检查、推送等功能,使“多测合一”数据成果在不同层级、部门、业务共享互认,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施工、房屋销售、联合验收、产权登记提供测绘服务保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各级住建、民防、城管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但不参与“多测合一”服务的测绘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服务。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七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可提供稳定高效的测绘服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所承担“多测合一”业务范围内相应的测绘资质类别。
第八条 符合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自愿申请进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将其从名录库撤除;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超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业限额承接项目的;
(三)向他人转让受委托的“多测合一”项目的;
(四)伪造、编造、谎报、瞒报“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
(五)在年度测绘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六)发生涉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失泄密事件的;
(七)在“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八)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测绘市场秩序的;
(九)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多测合一”业务按照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检查、成果提交、成果推送等程序办理,经检查合格的“多测合一”成果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配合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工作。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将测绘服务合同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测绘项目登记。
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并报送测绘成果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合格,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测绘服务机构应在测绘成果检查合格后将符合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的测绘成果正式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建设单位应在确认测绘成果正式报告后将测绘成果正式报告上传至“多测合一”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应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湖北省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采取“一次测、分类计”方式,实现“一测多用”,即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配套设施等进行一次性测绘获取数据,然后根据不同部门需求,分别提取、计算、核验面积信息形成“多测合一”成果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出具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必须完成内部质检。测绘服务机构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必须补测或重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和现场指界错误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单位对测绘服务机构报送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未通过检查的,注明原因并告知测绘服务机构。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业务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按照现行测绘服务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并加强对质量检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服务合同的测绘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