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86X/2023-39481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随政办发〔2023〕1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编辑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 胡欢 |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现就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幼儿园、中小学及托育机构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如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三)公用设施(如城市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
(四)军事设施(含经市、区国动办认可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等);
(五)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村(社区)居民在本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和公益用房。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标准计征;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八)新、改建工业项目内按规定审批的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含涉企小型建设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
二、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鄂财综发〔2003〕1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第一条配套费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等按规定审批,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符合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重要资金来源,属地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监督检查。对在征收过程中,随意减免或扩大减免范围、弄虚作假的,除责令追回其减收或免收的配套费外,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