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86X/2021-186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随自然资规发〔202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8-05
编辑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72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职责,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条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中涉及市局职责范围的责任问题线索。

第四条  市局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由市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牵头并统筹管理,按照谁办理、谁移交移送谁查处、谁移交移送的原则,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办理。

第五条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案件查处、督察检查等履职尽责中,对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发现的涉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以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形式,提出追责建议,对性质恶劣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线索形成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及产生的影响

(二)违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党政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形成督察意见书、督察报告或调查报告后,及时收集有关材料,移交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三)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四)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六)其他应移交的材料。

第七条  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对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移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必要时,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可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会审。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建议的审查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按照以下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移交移送:

(一)市管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以市局名义移送市纪委监委,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二)市局党组管理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驻局纪检监察组或局机关纪委,涉嫌职务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三)其他干部应负责任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对移交的局党组管理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局机关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移送(移交)材料一般包括

(一)移送(移交)函

(二)调查报告或督察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四)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或追责意见书等

(五)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同志批示意见

(六)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有关证据材料

(七)其他应移送(移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移送的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一般在移送函中要求反馈处理情况。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及时汇总被移送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向局党组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等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的过程中,需要市局补充调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由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牵头负责,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进行指导,并结合督察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工作。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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