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86X/2021-05517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随自然资规办文〔202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2-20
编辑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字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现将《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与政务服务网对接,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审查责任,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各地要按省厅有关安排部署,实行一件事情一个科室(股室)一次办,做好内部科室(股室)对矿业权审批配合支持工作,确保矿业权审批质量。

三、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随土资发〔201733号)和《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采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随土资办文〔201818号)同时废止。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25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办文〔2020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15号)、《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总体工作方案》(鄂自然资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实行一件事情一个处室一次办,现就矿业权报件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矿业权审批“一网通办”

(一)继续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受理矿业权报件。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矿业权报件申报,提供所需资料后,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以短信形式将预审意见告知矿业权人。预审通过后正式受理报件,在报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除需上专题会、厅务会、党组会研究的情形之外,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审批工作。

(二)做好矿业权审批与生态红线衔接。一是在全省生态红线评估调整过渡阶段,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查意见函中明确申请的矿业权范围不在评估调整后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后方可受理。二是待全省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完成之后,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交叉审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符合要求的自动受理。

(三)压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详见附件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范本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函,并通过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将核查意见函上传省厅。核查意见函(范本)下载地址:湖北省自然资源政务云平台下载中心,网址http://172.16.4.105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矿业权延续类、变更类、保留类、注销类报件直接汇总意见,报分管厅长审签;新立类报件和情况复杂或有争议的报件上专题会研究,根据专题会意见决定是否上厅务会、党组会研究;划定矿区范围类报件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内容,需上厅务会、党组会研究。

三、进一步精简申请资料

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811号)要求的报件资料基础上,结合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省厅对矿业权审批报件资料进行了优化(详见附件234)。

四、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相关时限

(一)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新设立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确定的可采储量、年生产规模、基建期等综合因素计算的服务年限确定。对于有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若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3年,可先延续2年,2年内完成新增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若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应先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完成新增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出让合同年限比照新设立采矿权确定。

(二)采矿权延续时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矿业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根据合同剩余服务年限、剩余储量可采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剩余年限、矿山规模(大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30年,中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20年、小型矿山最长发证年限为10年)、行业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能够办理的最长年限给予延期。

(三)已完成有偿化处置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时延续时限的确定。对矿业权出让合同过期或没有出让合同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矿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文件后,可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按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剩余年限、矿山规模、行业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能办理的最长年限给予延期。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明确审查责任,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自然资源金牌店小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12 1日起,省级发证矿业权申请一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此之前仍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811号)要求执行。

附件: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

2.共性申请资料清单

3.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4.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

5净矿出让程序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1222

附件1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pdf

附件3 探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pdf

附件2 共性申请资料清单.pdf

附件4 采矿权(非油气类)申请资料清单.pdf

附件5 “净矿”出让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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