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86X/2020-9674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随自然资规发【2020】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19
编辑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李发兵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字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八条措施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持续聚焦耕地保护的普遍性问题、重大突出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耕地保护督察、违建别墅清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等工作,动真碰硬,挂牌督办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行为。为适应耕地保护“严起来”的新常态,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合法合规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在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科学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保护耕地提供规划管控依据;妥善处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关系,解决重叠冲突问题;推进建设项目科学选址,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上位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从严用地预审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产业要求、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等,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从严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实行“以存定批”管理,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根据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进展,给各地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推动各地坚持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切实做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重点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化经营中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经济林木或其他高大乔木、集中连片灌木,不得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园艺植物,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以及种植其他损毁、转移、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规范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严守稻田综合种养田块“沟坑占比不超过稻田面积10%”的红线,杜绝稻田“池塘化、非粮化”现象,确保“稻渔双赢”。

三、严格土地整治项目质量标准。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把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关、规划设计关、施工建设关和验收备案关,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做到成熟一个,立项一个,实施一个,验收备案一个,严防虚报工程量、虚增耕地问题。全市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市级事务的工作委托市国土整治局具体组织落实,市国土整治局在收到各地相关申报资料或请示事项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各方面条件具备、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拿出拟办意见或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验收、现场踏勘论证等工作。以有效的资金投入保证土地整治项目质量,提质改造项目不低于5000元/亩,占补平衡项目水田不低于5000元/亩、旱地不低于3000元/亩,低于上述投资标准的,不予立项;增减挂钩项目应在科学评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成本等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对投资标准明显过低的项目,不予立项。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支付,土地整治项目备案成功后,才能依据合同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推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与项目质量挂钩,对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抽查、督察或巡视、巡察、审计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的,原则上在已立项项目未全部通过验收备案之前,暂停立项新的项目。在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紧缺、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不提倡在省级或国家交易平台上交易占补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坚决杜绝以指标交易获取资金收益为目的土地整治项目。

四、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通过验收备案,是否经得住上级组织的核查。各地应当将后期管护资金列入项目工程预算,专项用于项目验收后工程设施管护和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等工作,并至少持续3年,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不撂荒,工程设施发挥应有效益。管护经费可按每年每亩300元左右的标准确定,各地应结合各自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后期管护的具体文件,明确管护时间、经费标准、考核办法等事项,并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指标入库判定标准、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以及设施农用地的最新政策,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在验收备案之前和后期管护期间,不能撂荒、种园木、林木、种草,以及违规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或违法建设占用、灾毁等,应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旱改水项目必须种植水稻),可适当种植棉花、芝麻、油菜、花生、甘蔗、绿肥、蔬菜等农作物,否则不能通过验收、不得拨付管护经费。验收备案之后,也应加强监管,原则上在报备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前,新增耕地应处于正常耕种状态,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真实。

五、严格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用工作。建设用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对确保耕地资源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将耕作层剥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强化措施,落实经费,实现本区域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后,及时用于新增耕地质量提升、复垦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存放和保管,防止水土流失。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管理,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用”到位。支持各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途径。对临时用地中拟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复垦义务人也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耕作层或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六、严格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及时报市局备案,各地一般应在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备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未报市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不得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占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和超期使用,严禁借临时用地之名违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抓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准确界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引导项目科学选址、规范项目备案程序、提高服务监管水平,严防“大棚房”问题;原则上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建设设施农业项目,已有的项目不得扩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压实乡镇政府备案监管责任,对备案把关不严、超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年内2次以上不按规定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或在上级核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乡镇,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

七、严格做好法规宣传和执法监督。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制定耕地保护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宣传新《土地管理法》,以及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涉及耕地保护的法规政策,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强化日常动态巡查,保持对新增违法用地“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保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得了、制止得住、查处得快;全力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利用巡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履行立案查处、没收、移送、移交、拆除等法定程序,确保违法案件严肃处置到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八不准”“六个一律”要求,扎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

八、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随政办发〔2020〕15号)规定,每年年底,市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专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占补平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创新等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考核,全面掌握各地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工作成效,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等工作目标任务。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或严重的地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民生项目外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和审查。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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