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86X/2020-92381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随自然资规函〔2020〕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02
编辑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出让和登记权限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字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矿产资源出让和登记权限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11种战略性矿产(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等)和15种重要矿产(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及宝玉石,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的4种矿产(饰面用花岗岩、重晶石、长石、钒)外,其余矿产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二、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辖区范围内的矿产出让和登记,除由部、省负责的以外,其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pdf

附件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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