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86X/2024-390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随自然资建函〔2024〕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编辑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任务清单(“五大行动”重点任务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随营商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及水电气网(热)并联审批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第三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豁免范围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类、建(构)筑物类、设施类项目,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豁免方式
豁免清单分为免于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类:适用于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只需在施工前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纳入豁免清单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构)筑物类、市政与公用设施类、道路与交通类、管网类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免于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类项目需按《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遵循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文物保护、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工程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
(一)建(构)筑物类。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在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1〕9号)的前提下,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
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制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4.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5.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
6.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塔、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三)道路与交通类。市政道路原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提档升级。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在居住小区内实施“海绵城市”工程等活动所涉及的管网改造项目。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于水电气网(热)并联审批的外线接入工程。
(五)其它工程。
1.夜景照明工程。
2. 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3.设置于街道或公路旁的汽车尾气检测点。
4.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山体绿化工程。
五、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
(一)建(构)筑物类。
1.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物(总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如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7.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磅、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8.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9.在即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
10.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筑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以及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11.堤岸的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12.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13.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中的道路出入口。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
1.既有道路上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标、路牌、旗杆、路边小品、消防栓、垃圾回收箱等。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门卫房、移动厕所、服务驿站等。(大门及公厕除外)
3.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5.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三)道路与交通类。
1.不涉及新征用地的绿道建设项目。
2.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2. 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3.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管线临时工程。
(五)其它工程。
1.道路绿化工程、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性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六、其他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和执行质效,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同时废止。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