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05686X/2024-5262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2024〕2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编辑 |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 |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市土地供应保障及供后监管工作,进一步释放土地市场活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供应
(一)明确土地供应原则。
1.优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加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土地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范围。
3.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会资金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投资建设基础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
(二)实行“净地”供应。拟供应宗地必须是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拆迁到位、规划到位、配套到位,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三)明确土地供应年限。划拨用地不设定使用年限;出让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供地保障措施
(四)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步批准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经申请直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实行“批供合一”。
(五)灵活土地供应方式。大力探索推进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将零散零散分布的建设用地空间进行整合归并。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报经政府批准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盘活土地资源。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六)优化土地供应政策。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出让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特殊项目报请批准后可2年内缴清。综合市场需求和投资意向,合理设定土地规划条件,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新供应地块商住配比。
三、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七)明确供后监管主体。闲置土地的预防、督促、巡查、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由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配合协助完成供后监管相关工作。
(八)明确开工时间和开工标准。
1.各类住宅用地应当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其他建设用地原则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即可开工。动工开发是指,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九)明确竣工时间和竣工标准。
1.各类住宅用地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5年内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7年内竣工。
2.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准;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之日为准。
(十)实行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宗地开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工、竣工时间。
(十一)明确开工、竣工时间延期处理办法。在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申请延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后,可以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决定书内容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督。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经核实后,由有办理供地手续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延期手续,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十二)明确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土地权益主体的处理。已完成供地手续、权属清晰的地块,直接凭司法文书、缴税凭证等办理土地权益主体变更手续;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或者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缴清后办理土地权益主体变更手续。未完成供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司法裁定时取得的用地文件和税务部门涉税意见等进行权益主体变更,同时告知新的权益主体应当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完善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