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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随州市城区、曾都区开展公益性测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8 09:0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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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更好服务群众,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林权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林权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不得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公告。

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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